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错案责任制应该追究谁

1999-12-25 来源:生活时报 叶必丰 我有话说

为了解决司法腐败,时下出台了“错案责任制”。为此,有的地方制定了地方性法规,有的部门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。然而,错案追究制真是解决司法腐败的灵丹妙药吗?

我国现行法律对案件并不实行检察官、法官个人负责制,而实行集体负责制。

司法公正需要具备相应的社会环境或外部环境。尽管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,但不要说检察官、法官个人,即使检察院、法院,对案件的最终处理又有多少权力呢?

“错案责任制”的目的为了消除司法腐败,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但是,何谓错案?由谁来发现错案?有的规定,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属于错案。一审法官为了避免判决后被发回重审而受到追究,就会加强与二审法官之间的事前或事后沟通,二审将失去意义,甚至有些案件会一错到底,结果将更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这样,司法腐败不仅得不到消除,反而会以更为恶劣的形式出现。

法院判决是法律的最终表现,法官个人依法独立审判的体制,才具有解决错案的前提。对错案只能通过司法系统的内部程序来纠正,而不能通过外部程序来纠正。错案的存在,只能说明内部程序有问题,需要完善。因为,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做坏事,而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犯错误。通过完善的程序所作的判决,即使仍然有错误,为了确保法律的至上性和司法的最终性,也应被视为正确的,或者说也只能这样错下去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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